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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籍永方与王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杰,籍永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籍永方,农民。上诉人王志杰因与被上诉人籍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