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1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籍永方与王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杰,籍永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1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籍永方,农民。上诉人王志杰因与被上诉人籍永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21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世忠审判员 王志平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