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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倴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某乙,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吴某甲与吴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某乙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00)倴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习学军审判员  刘晓红审判员  彭文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