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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69-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02北京厚德雍和新媒体版权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厚德雍和新媒体版权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69-970号原告北京厚德雍和新媒体版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法定代表人贺征。委托代理人康红艳,女,汉族,1982年5月16日出生,。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胜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厚德雍和新媒体版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两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厚德雍和新媒体版权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系列案受理费人民币1788.7元,余款人民币1763.7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 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何珍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