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3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与北京市燕房石油化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246号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竹木场村北北京法官学院东墙外,组织机构代码55307371-X。法定代表人卞加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本忠,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峰,男,1963年5月2日出生,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北京市燕房石油化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支楼村村北。法定代表人李书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诉被告北京市燕房石油化工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竹木场加气加油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