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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唐振林、刘苑美、唐磊与唐计利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振林,刘苑美,唐磊,唐计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唐振林,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苑美,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唐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唐计利,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唐振林、刘苑美、唐磊与被执行人唐计利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胶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998)胶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