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唐振林、刘苑美、唐磊与唐计利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振林,刘苑美,唐磊,唐计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045号申请执行人唐振林,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苑美,女,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唐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唐计利,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唐振林、刘苑美、唐磊与被执行人唐计利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胶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998)胶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郑晓鹏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仙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