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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瑞君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君,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65号原告王瑞君,退休教师。被告王凯,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君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王瑞君负担。审 判 长  王闽军审 判 员  段玉娟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