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瑞君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君,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65号原告王瑞君,退休教师。被告王凯,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君与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920元,由原告王瑞君负担。审 判 长 王闽军审 判 员 段玉娟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