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17号,鲁小平,诈骗,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小平,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益阳市资阳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蓼园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小平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小玲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丁再强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鲁小平分别以帮被害人吴翠兰儿子求菩萨治病、讨要债务为由,共计诈骗被害人吴翠兰人民币6780元,将赃款全部用于工地上的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7月至8月,被告人鲁小平得知吴翠兰儿子精神受刺激后,谎称自己可以去安化大福求菩萨赐茶给吴翠兰儿子治精神病,以需要路费为由骗取吴翠兰人民币共计2700元。事后被告人鲁小平并未去安化求菩萨赐茶,而是在自己所在村一位老人家里求得所谓神水给被害人吴翠兰儿子治病。2、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鲁小平得知吴翠兰借给别人6000元而找不到借钱人,便谎称自己可以找到借钱人,并以找人、报案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吴翠兰人民币共计4080元。2013年8月24日,被告人鲁小平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小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被害人吴翠兰的陈述,证人文伏阳、鲁跃林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鲁小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鲁小平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鲁小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小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鲁小平的刑期自2013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丁再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