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4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联盟、吴新宇与黄远旭、方传广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咸安民初字第04697号原告张联盟,房地产开发商。原告吴新宇,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周文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远旭(曾用名黄冲),房地产开发商。被告方传广,房地产开发商。委托代理人王洪山,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联盟、吴新宇诉被告黄远旭、方传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2013年3月1日原告张联盟、吴新宇诉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原、被告合伙开发的锦晨花园房地产项目实际收入和利润进行专项会计鉴定、审计,至今无鉴定结果,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多次调解也无果,但本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进行判决,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严平审判员镇家明人民陪审员曾明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