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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方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12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谷银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开始,方啟云、田美玲(均已判刑)在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安丰村安丰大街5号旁的平房以“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吸引附近的赌徒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头牟利。为扩大规模,2013年2月左右,方啟云、田美玲又伙同陈光林、张玄德、李建兴(均已判刑)等人又在同一地点继续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牟利。其中方啟云和被告人陈光林、张玄德、李建兴三人各占一半股份。赌场每天开设一场,偶有不开设。其中,被告人方某和秦元平、蔡伟伟(均已判刑)受田美玲招募,在赌场外面放哨,累计长达10天以上,方某获利600元。在被告人方某放哨期间,参赌人员一场最多达20人以上。2013年5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赌具及参赌人员20人以上,赌资4万余元。截至被查获时止,该赌场共抽头获利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方啟云、田美玲、陈光林、张玄德、李建兴、秦元平、蔡伟伟、陈康迪的供述,证人徐某、张某、袁某、蒋某、柯某、谭某、杨某甲、李某、陈某、潘某、欧某、杨某乙、杨某丙、戴某、刘某、杨某丁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方某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黎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