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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行初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邹向东与武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向东,武隆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法行初字第00054号原告邹向东,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通耀铸钢厂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西路106号。法定代表人陈耀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刚,男,武隆县公安局政治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倪登虎,男,武隆县公安局法治大队副大队长。邹向东诉武隆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现原告邹向东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向东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向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邹向东负担。审 判 长  代其智代理审判员  吴泽君人民陪审员  李小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马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