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文与张永明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张永明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张文,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张琴丽,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辉,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明,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文与被告张永明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张永明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需以公告形式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春芳人民陪审员 陆家寿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