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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严家波与申请人赵树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家波、赵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1946号申请人严家波、赵树云。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受理了严家波、赵树云健康权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黎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严家波、赵树云因健康权纠纷,于2013年2月29日经枣阳市吴店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明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