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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汉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加祥与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海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祥,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海博,方国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李加祥,男,生于1968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尚卿(特别授权),系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双流县。法定代表人刘森林,系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系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海博,男,生于1983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方国平,男,生于1984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石棉县人,居民,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祥与被告成都市白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海博、方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祥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加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30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原告李加祥承担。审判员 舒 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潘星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