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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范寿高与金东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寿高,金东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1029号原告范寿高,男,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金东来,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鲁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寿高与被告金东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寿高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寿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寿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寿高负担。审判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瑞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