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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郾民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静与河南省四度空间酒店有限公司四季丽晶酒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静,河南省四度空间酒店有限公司四季丽晶酒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514号原告李静,女,汉族,1987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被告河南省四度空间酒店有限公司四季丽晶酒店,地址漯河市嵩山路园林局对面。法定代表人曲美顺,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受理的原告李静诉被告河南省四度空间酒店有限公司四季丽晶酒店欠款纠纷一案。原告李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收取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李静承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新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