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周登婵与姚纪忠、朱凤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登婵,姚纪忠,朱凤玲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周登婵,女,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被告:姚纪忠,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被告:朱凤玲,女,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原告周登婵诉被告姚纪忠、朱凤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耀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登婵以重新整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周登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登婵撤回起诉。本案的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登婵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耀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薛志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