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李军与李洪波、张梦辰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李洪波,张梦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7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XX刚,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波(又名李坤),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卢湾区,委托代理人:罗宗岭,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梦辰,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波、张梦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3年4月11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谯民一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李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军及委托代理人XX刚、被上诉人李洪波及委托代理人罗宗岭、被上诉人张梦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李洪波、张梦辰均作为原审原告进行诉讼,而一审对张梦辰的诉讼请求漏判,违反法定程序;另一审判决李军将价值100800元的40头母猪交于李洪波售卖已履行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利民一初字第022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孙 振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王艳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