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垦民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伦佳与毕卫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伦佳,毕卫方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垦民初字第362号原告:张伦佳。被告:毕卫方。原告张伦佳与被告毕卫方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伦佳、被告毕卫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伦佳诉称:2011年1月4日,原告为被告建设房屋完毕后,被告欠原告建房费4500元,并有欠条一张为证,现被告尚欠2000元至今未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毕卫方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给我盖的房子漏雨,所以我不同意给支付欠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为被告建房5间,被告已于2010年年底搬到该房屋居住。经结算到2011年1月4日被告欠原告建房费4500元,并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建筑费肆仟伍佰元正(4500)毕卫方2011.1.4.1830647****”。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先后两次又给原告支付建筑费2500元,余款2000元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张伦佳当庭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张伦佳当庭提交被告毕卫方书写的欠条一张系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毕卫方未及时向原告张伦佳支付建筑费是造成此纠纷的主要原因,故原告张伦佳主张被告毕卫方支付建筑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毕卫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伦佳支付建筑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文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周欣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