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辖终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孔令一与孔祥东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东,孔令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辖终字第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令一。上诉人孔祥东因与被上诉人孔令一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3)秦民辖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鼎新路88号金鼎湾国际花园××幢×单元××××室,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被告孔祥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孔祥东的上诉意见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房屋迁让侵权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无证据证实上诉人对涉案房屋的侵占行为,侵权行为不确定,更无法确定行为地点,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迁让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因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房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鼎新路88号金鼎湾国际花园××幢×单元××××室,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孔祥东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 霞审 判 员 沙孝民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