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华发机械有限公司与蒋益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华发机械有限公司,蒋益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104号原告:嘉善华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伟。委托代理人:陆军。被告:蒋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华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益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华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益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华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蒋益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雁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