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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太原市鑫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晓慧、杨智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鑫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某1,杨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太原市鑫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窊流路口南。法定代表人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渊,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亮,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杨某2,男,199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鑫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1、杨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鑫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鑫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市鑫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9元,由原告太原市鑫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建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