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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山东邹平县科达合成材料厂、常法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张玉红。被告山东邹平县科达合成材料厂负责人常法永被告常法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山东邹平县科达合成材料厂、常法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