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山东邹平县科达合成材料厂、常法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二初字第53号原告张玉红。被告山东邹平县科达合成材料厂负责人常法永被告常法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诉被告山东邹平县科达合成材料厂、常法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