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蕊。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