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调执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逄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丙,男,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逄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甲与被执行人逄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40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