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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射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射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吴金平,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纪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