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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与王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王红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康民初字第538号原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梁龙。委托代理人:王菊良。委托代理人:施琪。被告:王红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红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由原告湖州百姓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江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