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18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宁波永尚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江北永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永尚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永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848-1号原告:宁波永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益泉。委托代理人:李丹、陈群。被告:宁波市江北永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永晟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江北永晟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40元,合计诉讼费1552元,由原告宁波永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亚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