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法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洁与王飞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华法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83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乔家村五组。被执行人王飞,男,1982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赤水镇乔家村五组。申请执行人李洁依据生效的(2010)华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飞给付抚养费180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飞长期在外,下落不详,家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短期内暂无法执行。申请人李洁表示同意对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华法执字第001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以对该案再次立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宽良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弥继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红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