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段×与宋×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宋×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755号原告段×,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立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女,1983年6月3日出生。原告段×诉被告宋×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有一女段XX,2012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约定了孩子的抚养权及原告的探视时间。2012年9月22日,被告将孩子从原告处接走自己抚养,二十天后原告第一次探视,将孩子接回家住了两天,原告两天后按照约定将孩子送回被告住处,但被告拒绝接收孩子,拒绝与孩子见面,并表示没有条件抚养孩子。原告只好将孩子带回家,在孩子的爷爷奶奶帮助下独自抚养。据了解,被告已经辞职,没有固定收入,在北京也没有固定住处,独自抚养孩子的确有困难,现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归原告所有。本院认为,原告段×提供被告地址不详,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思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