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刘少华与刘志龙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少华,刘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刘少华,男,193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六三,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龙,男,1963年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华与被告刘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少华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华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与被告经调解双方已经达成了协议,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刘少华负担。审 判 长 刘 清人民陪审员 敖众欢人民陪审员 徐三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建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