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彦岐供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彦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86-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孙伟,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彦岐,男,汉族,1950年8月13日生,宝鸡市外贸局退休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路。宝鸡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彦岐供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81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彦岐代发工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按月扣留其工资收入,扣足2816.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未能按时足额扣款,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