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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阳光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阳光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松江南路。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柏青,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吉林市阳光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梁治国,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丰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可暂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6)吉丰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审 判 员  曲德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