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原告解答与被告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答,曹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247号原告解答,男,1953年元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曹平,男,1960年4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解答与被告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解答在向本院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曹平详细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同时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用,本院无法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而在本案中,原告解答无法提供被告曹平详细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解答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退还原告解答。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林审 判 员  唐勇林人民陪审员  周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重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