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成都尚康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蕾,成都尚康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88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蕾。被执行人成都尚康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富强。王金蕾申请执行成都尚康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牛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203元,执行费5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金蕾申请执行成都尚康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岚审判员 李 铮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涂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