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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晏泽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晏泽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泽文,女,汉族,1967年8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东营市东营区。2006年1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泽文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泽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晏泽文以能找领导为杨某在广饶县政府办公楼灯具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为由,骗取杨某人民币20000元。2、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晏泽文以能找领导帮助姜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姜某玉手镯3个,价值25999元;男士钻戒1枚,价值4752元;女士钻戒1枚,价值4734元;金戒指2枚,价值5688元;玉镶金项链2条,价值5184元;黄金手镯1个,价值10544元;银手镯1个,价值992元;oppo手机1部,价值2058元;三星I9003手机1部,价值1232元;福芬女士套装2套,价值7500元;孚德牌女鞋2双,价值538元;皮衣1件,价值3800元;皮包2个,价值15000元。姜某还交给晏泽文农信社储蓄卡一张(内有存款10000元)。3、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晏泽文以能找"中组部领导"帮助姜某的对象从副团级提拔成正团级为由,骗取姜某人民币60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泽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总计718021元,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被告人晏泽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晏泽文以能找领导为杨某在广饶县人民政府办公楼灯具招投标过程中中标为由,骗取杨某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泽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姜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晏泽文以能找领导帮助姜某调动工作为由,骗取姜某玉手镯3个、男士钻戒1枚、女士钻戒1枚、金戒指2枚、玉镶金项链2条、黄金手镯1个、银手镯1个、"oppo"手机及三星I9003手机1部、"福芬"女士套装2套、孚德牌女鞋2双、皮衣1件、皮包2个,姜某还交给晏泽文农信社储蓄卡一张(内有存款10000元)。经鉴定,玉手镯3个价值25999元、男士钻戒1枚价值4752元、女士钻戒1枚价值4734元、金戒指2枚价值5688元、玉镶金项链2条价值5184元、黄金手镯1个价值10544元、银手镯1个价值992元、"oppo"手机1部价值2058元、三星I9003手机1部价值1232元、"福芬"女士套装2套价值7500元、孚德牌女鞋2双价值538元、皮衣1件价值3800元、皮包2个价值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泽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人卞某的证言,东营市教育局出具的证明,东营职业学院出具的证明,书证,鉴定意见,物证照片,视频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2年9月15日,被告人晏泽文以能找"中组部领导"帮助姜某的对象从副团级提拔成正团级为由,骗取姜某人民币6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晏泽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1、魏某、张某2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转账手续,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对量刑事实进行举证,确认如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晏泽文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有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晏泽文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量刑事实:被告人晏泽文骗取他人财物,总计71802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晏泽文于2012年9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价值31360元的赃物:男士钻戒、女士钻戒各1枚、金戒指2枚、玉镶金项链1条、黄金手镯及银手镯各1个、oppo手机1部及600000元赃款被追回退被害人。2006年12月1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通话录音,扣押物品清单,扣押赃物照片,鉴定意见,马某、张某2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姜某出具的部分赃款、赃物收到证明,本院(2006)东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泽文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晏泽文所犯罪行,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晏泽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虽不构成累犯,但量刑时考虑此情节。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所具备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量刑范围和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泽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2022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树洲审 判 员  陈忠霞人民陪审员  李佐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沙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