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付海与武学泽、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海,武学泽,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661号原告:张付海,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武学泽,男,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武峰,男,汉族,住利辛县。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付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学泽、武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付海诉称: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4月27日,二被告合伙在利辛县城关镇经营饭店(苗家山寨)期间,先后三次买原告的猪肉共欠猪肉款18800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归还货款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武学泽、武峰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审理查明的事实为:被告武学泽、武峰在经营苗家饭店期间从原告张付海���购买猪肉,2012年2月22日,经结算二被告欠原告猪肉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苗家山寨欠雨润肉款10000元欠款人武峰。”;2012年4月27日结算欠款6800元,欠条内容为:“今欠张付海猪肉款6800元整,武学泽。”另武峰收货欠款2000元,内容为:“今欠猪肉款2000元,武峰”。三次结账共欠原告猪肉款18800元,经原告摧要,二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武学泽、武峰支付所欠原告猪肉款18800元,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另查明:原告张付海经营雨润专买店,武学泽与武峰系叔侄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武学泽、武峰购买原告张付海的猪肉,欠款应及时归还给原告,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武学泽、武峰归还所欠原告猪肉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学泽、武峰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学泽、武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付海猪肉款18800元;驳回原告张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元,由被告武学泽、武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