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四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常式明与被告马德红、东营信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式明,马德红,东营信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四初字第373号原告常式明。委托代理人常咸风,系原告父亲。被告马德红。委托代理人苑国强,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营信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泽商贸城M1座9号。法定代表人魏金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式明诉被告马德红、东营信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常式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