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郭风芹、徐国有与贾华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风芹,徐国有,贾华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2332号原告郭风芹。原告徐国有,系磁县高臾镇赵家庄六组13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冀海军,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华山。委托代理人贾卫东,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无极限幸福街中段东侧56号。负责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风芹与被告贾华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风芹、徐国有的委托代理人冀海军、被告贾华山的委托代理人贾卫东、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风芹诉称,2013年6月13日15时徐,徐国有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郭风芹),沿连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连村街中段超车时,与前方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贾华山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郭风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临公交认字(2013)第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国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华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郭风芹无事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损失65307.58元。被告贾华山答辩,我车上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我给原告垫付款和车辆损失要求原告退还我1000元。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辩称,对保险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责任险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3日15时徐,徐国有驾驶二轮摩托车(载着郭风芹),沿连村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连村街中段超车时,与前方由南向西左转弯的贾华山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左侧相撞,造成郭风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临公交认字(2013)第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国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华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郭风芹无事故责任。原告郭风芹在临漳县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去医疗费6855.27元元。经该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等。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合理营养,患肢功能锻炼;2、1周后来院复查等。原告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天为50元,20天应为1000元。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邯郸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为:1、原告伤残等级为拾级伤残一处;2、原告的护理期限为60日,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1人护理;3原告的误工时间为180天、;4、原告的营养期限为90日。原告花去鉴定费2600元。这样原告的营养费每天50元,营养费为4500元。原告提交了本人及护理人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资表、因误工和护理减少收入等证据。根据原告前一年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06.41元,180天误工时间计算为106.41元×180天=19153.8元。根据原告丈夫前一年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13.52元,赔偿护理费为113.52元×60天=6811.2元和其女儿前一年工资计算日平均工资为101.65元,赔偿住院期间(20天)的护理费为101.65元×20天=2033元。原告儿子徐勇于2000年1月20日出生至案发时间为13岁,需要抚养5年。原告要求赔偿儿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364元×5年×10%÷2人=1341元。原告要求残疾赔偿金为8081元×20年×10%=161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至残疾赔偿金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7503元(16162元+1341元)。另原告还要求赔偿交通费为1000元(原告虽然未提交票据,但是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请求法院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摩托车车损500元(未提交摩托车车损评估单)。案发后被告贾华山为原告郭风芹垫付了1000元,原告承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就贾华山给原告的垫付款和本次事故中贾华山的相关损失,原告郭风芹和被告贾华山达成协议,原告郭风芹共计退赔给被告贾华山1000元。审理中原告徐国有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被告贾华山在事故中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车主系被告贾华山,该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在卷证明。本院认为,临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临公交认字(2013)第0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国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华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郭风芹无事故责任。该责任认定书并无不当且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在诉讼中原告徐国有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和就被告贾华山给原告的垫付款和本次事故中造成的相关损失,原告郭风芹和被告贾华山达成协议,原告郭风芹共计退赔给被告贾华山1000元,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6855.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三项合计为12355.27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是因为已超过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由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为10000元。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部分为12355.27元-10000=2355.27元,根据被告贾华山在本次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为次要责任,本院确定被告贾华山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30%,原告应当得到的赔偿数为2355.27元×30%=706.58元。又因被告贾华山所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依法由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代替被告贾华山直接赔付给原告706.58元。原告请求赔偿的误工费19153.8元和护理费8844.2元,因鉴定机构有明确的误工时间和护理人数及期限意见,并提交了原告及护理人员的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前一年的工资表等证据,被告虽然认为应当按照农林牧副渔业工资标准计算,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的残疾赔偿金为17503元(16162元+134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庭审中虽然提出对原告的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但是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依法视为被告放弃该权利。原告要求的交通费1000元,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但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请求法院酌情认定,根据原告住院时间较长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为600元;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造成拾级伤残一处的后果,势必给其在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严重伤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告请求的摩托车损失500元,因未提交相应的评估报告,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原告为做法医鉴定花费鉴定费2600元,是为确定原告伤残等级及相关项目损失大小必须支付的费用,这也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大小的前提和依据,故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损失中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损失为53701元,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由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直接赔偿给原告。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辩称其不负担诉讼费,因诉讼费的负担是依据“由败诉方负担”的原则确定的,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平安保险石家庄公司的其他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北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风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风芹医疗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06.58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风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53701元。三、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郭风芹赔偿款到位后,由原告郭风芹退还被告贾华山1000元。四、驳回原告郭风芹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福印审 判 员 姜瑞海人民陪审员 张付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