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1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798号原告宝鸡市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西段9号。组织机构代码:66795313-3.法定代表人张钰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镇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韩宝华,该公司经理。原告宝鸡市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宝鸡市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09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晁靖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