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槐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耿静与许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槐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耿某某,女,198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王军雷,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军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某经本院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对家庭不关心,对原告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某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薄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照顾,被告应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查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