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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余国安,余金全与深圳市福元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国安,余金全,深圳市福元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041号原告余国安,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原告余金全,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委托代理人蓝远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胜超,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福元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邓元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国安、余金全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国安、余金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64元,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撤诉,本院收取841元,由原告余国安、余金全负担。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夏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