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殷学海与梁小燕委托合同(立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学海,梁小燕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殷学海,男,洛阳学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华文(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牛丽环,女,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梁小燕,女。委托代理人唐红雷,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芳芳,女,河南张振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学海诉被告梁小燕为委托合同(立案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学海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学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学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13.5元(已交诉讼费4827元的50%),由原告殷学海承担。审 判 长  宋德安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