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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新苓与李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苓,李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王新苓(王新玲),女,1974年2月6日生人,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大束镇牛村247号。被告李东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苓诉被告李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苓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王新苓负担。审判员 仲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饶振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