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后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吕麦连与李继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麦连,李继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后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吕麦连,女,1953年4月16日生,汉族,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县内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继锋,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麦连诉被告李继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麦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吕麦连负担。审判员 曹欢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