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与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969号原告南京江桥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以下简称江桥六合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砂子沟99号。负责人王礼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明,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恒厦建筑(集团)第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厦第九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凤凰路223号。法定代表人许忠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桥六合分公司与被告恒厦第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江桥六合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桥六合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8元,诉讼保全费1845元,合计44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