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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金泽与杨金艳、孔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泽,杨金艳,孔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商初字第27号原告杨金泽,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沾化县富源街道丰民四村。被告杨金艳,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沾化县富源街道丰民四村。被告孔冬冬,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沾化县富源街道西孔村。原告杨金泽与被告杨金艳、孔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以原被告已经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杨金泽负担。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