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民一初字第5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茂相与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茂相,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566-5号申请人王茂相。被申请人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源CBD现代城1539室。本院受理原告王茂相诉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以案号(2013)江民一初字第566-4号裁定冻结被告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因该次冻结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郑氏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兴宁支行的银行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三个月,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二、冻结申请人王茂相用于担保的存于中国工商银行南宁琅东支行的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 瑾审判员 韦兆开审判员 王亦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唐上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