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徐齐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鑑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辉,男,湖南雄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齐平,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齐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临湘市瑞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