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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任明强与甘兴华、吕继传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强,甘兴华,吕继传,吕世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任明强,农民。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巍巍。被告:甘兴华,农民。被告:吕继传,农民。被告:吕世航,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代表人:张健蕾。委托代理人:周菁,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明强与被告甘兴华、吕世航、吕继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任明强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甘兴华、吕继传的起诉。本院认为,任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明强撤回对被告甘兴华、吕继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