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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鄄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张玉柱、冯纪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玉柱;冯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柱,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冯纪军,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冯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纪军所有“本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鲁R×××××。现被执行人冯纪军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冯纪军所有的“本田”牌小轿车(车牌号鲁R×××××)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