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鄄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5
公开日期: 2020-05-15
案件名称
张玉柱、冯纪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玉柱;冯纪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鄄执字第139-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柱,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冯纪军,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1)鄄商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冯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冯纪军所有“本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鲁R×××××。现被执行人冯纪军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冯纪军所有的“本田”牌小轿车(车牌号鲁R×××××)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福杰 百度搜索“”